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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自家不鏽鋼門窗生鏽,懷疑是附近飲料廠焚燒塑料垃圾產生的濃煙所致,居民將飲料廠告上法院。氣象局出具當日風向、濕度報告,環保局證明焚燒塑料產生的濃煙有腐蝕性,法院據此判定飲料廠賠償居民損失。
  2010年8月24日上午,宜昌枝江市居民何某和鄰居發現,附近一廠房內散髮出大量濃煙,將他們的居民樓完全籠罩。兩天后,何某發現,自家和多位鄰居家的不鏽鋼門窗生鏽,懷疑與濃煙有關。
  經何某調查,濃煙是附近一飲料廠焚燒飲料商標和垃圾所致,便找飲料廠索賠。何某還兩次到枝江市環境監察大隊投訴,該大隊認定,飲料廠存在擅自焚燒垃圾的違法行為。何某詢問環保局和查閱有關資料得知,塑料在燃燒過程中會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在空氣濕度較大時,對物體有腐蝕性。何某認為,自家的不鏽鋼門窗生鏽是飲料廠違法焚燒塑料造成,遂向飲料廠索賠,但遭到對方拒絕。於是,何某向法院起訴索賠。
  枝江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何某的房屋與飲料廠相鄰,中間僅隔一條馬路。根據枝江市氣象局證明,當日空氣濕度較大,東北風,晚8時後有小雨。法院認為,可以初步認定原告的不鏽鋼門窗等鏽蝕與飲料廠焚燒塑料及垃圾的行為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飲料廠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法院遂判決飲料廠賠償何某損失3575元。
  查閱有關資料得知,塑料在燃燒過程中會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在空氣濕度較大時,對物體有腐蝕性。  (原標題:飲料廠燒垃圾熏銹不鏽鋼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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