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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未達到約定的付款條件,建築公司無權賣房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江夏城區的一棟樓,幾經波折,最近才在法院支持下,回到農業局手中。
  一塊土地三改其用
  2005年5月,江夏農業局徵用紙坊街古驛道一塊千餘平米土地,並辦理了土地證,準備建辦公樓,後因資金問題,兩年未動工。
  2007年,經協商,原江夏區綠色工程學校從農業局盤下這塊地,計劃建一棟學生公寓樓。
  當年9月,當地一家建築公司承接了該工程,次年8月完工。因學校面臨改革,該樓未交付。
  2009年3月,江夏區綠色工程學校與另外兩所學校合併。政府決定,綠色工程學校已建成的學生公寓樓移交給農業局,農業局負責辦理樓房相應手續及債務清償。
  江夏農業局與建築公司商定,樓房所有權歸農業局,農業局應付建築公司工程款300萬元。至2010年底,農業局支付了200萬元。
  去年4月,農業局將公寓樓更改為綜合樓,辦理了相關手續。
  法院:業主不存在惡意欠款
  去年7月,江夏農業局起訴建築公司,稱建築公司不辦理移交。而建築公司稱,此樓系公司與人合作開發,農業局未按約定付工程款,且拒不收房,公司項目經理餘某將綜合樓底層9個商鋪及4套房屋對外賣掉,餘某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但按照相關規定,建築公司是可處置相關房產的。
  江夏法院調查發現,餘某賣房行為未經農業局同意,且所賣房屋未在房產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此外,雙方約定在樓房交付使用後結清款項,目前尚未達到約定的付款條件。
  法院認為,建築公司稱農業局未付工程款,項目經理依照相關規定賣房,但根據農業局跟建築公司的約定,農業局不存在惡意欠款和逾期付款情形。因此,建築公司無權處置房屋。
  至於建築公司稱與人合作開發,且建成後農業局拒不收房等說法,法院調查後發現並無證據證明。
  今年4月底,法院判決,建築公司10日內將該棟樓移交給農業局。  (原標題:未收到工程款 施工方私自賣房1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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