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2月10日電 (李能文 餘陳洋 劉賢)因為嗜好打牌,欠下賭債,重慶墊江人趙某竟然狠心先後將自己的一雙兒女“送養”他人,並從中獲利3萬餘元。記者10日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駁回被告人趙某上訴,維持對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的刑罰。
  重男輕女 滿月女兒“拱手送人”
  重慶墊江人趙某,平時靠當“棒棒”(重慶對力夫的稱呼)出賣苦力維持生計。2012年1月17日,趙某與其妻子王某在墊江縣老家生下一名女嬰,取名小美。
  小美滿月後本準備帶回家由趙某的母親張某撫養,但是張某重男輕女,不願意撫養小美。趙某考慮到父母不願意帶孩子,自己打牌又四處欠債,竟然想到將小美賣掉“以資家用”。
  夫妻倆商議後,找到了當初為王某接生的接生婆彭某,由彭某聯繫買家,雙方把孩子帶到墊江縣醫院進行了檢查,確認孩子身體健康後,以15000元的價格將小美交給對方“收養”並簽訂協議。
   蛇年不利 腹中胎兒尚未出生已被預訂
  2012年下半年,王某再次懷孕。當胎兒七個月的時候,趙某以2013年是蛇年,生的孩子不好養為由,提出將孩子拿去賣掉。王某雖明白趙某肯定是打牌又輸了錢,要賣孩子還賬,卻也沒有阻止。
  2013年2月,趙某與其母張某四處尋找後,聯繫到了附近鎮上有收養孩子意願的劉某。雙方在確定王某懷的是男孩後,經過討價還價確定孩子的價格為22000元。劉某當場交付800元定金。
  2013年3月19日,趙某與王某的次子小剛出生。3天后,趙某與王某將小剛交付給了劉某,並收取了15000元“營養費”。
  家庭貧困豈能靠“賣兒賣女”獲取錢財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趙某與王某夫妻倆,常年在重慶打工,每月有三千元左右的收入,完全可以維持一家人簡單生活。即使真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也應依照《收養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嚴禁以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由於趙某平時嗜賭成性,欠下賭債,不願履行身為父母的義務,甚至做出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獲取錢財的行為,終致觸犯刑律。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重慶一男子嗜賭欠債賣兒賣女獲利3萬餘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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